自然療法暨養生健康促進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自然療法暨養生健康促進學會,英文名稱為 Natural Therapy and

Regimen Health Promotion,簡稱為NTRHP(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透過教育、教學和培訓致力推廣自

然療法正確觀念與相關知識,以健康促進、生態平衡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

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

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導自然療法與長期照護暨人民健康相關專業知識、技術。

二、結合學術、產業各界,共同提昇自然療法專業化。

三、培訓自然療法相關專業人員。

四、透過各項活動,宣導有關自然療法、長期照護、人體健康之資訊。

五、介紹、編撰及出版有關自然療法之學術期刊、書籍及文獻事項。

六、舉辦自然療法相關課程、進修研討,培訓專業人員及核發證照。

七、舉辦國際會議或論壇,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八、維護專業人員權益。

九、其他與宗旨及任務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於醫療、健康、照護、陪伴等領域工作經驗滿3

年以上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均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或團體


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

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


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

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

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另設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並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

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

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

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

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電子信箱、簡訊或LINE等通知,會議之

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 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 贊助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 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每年新臺幣壹仟元。單次繳納常年會費壹萬元者,當期即轉換為永久會員。

(二) 團體會員:每年新臺幣貳萬元。

(三) 贊助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7年12月08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7年10月

24日台內團字第1071402742號函准予備查。